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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2號
原 告 張隆成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吳子崐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東稽徵所間請求
確認公法上債權不存在事件,向本院民事庭對被告起訴,經本院竹東簡庭以105 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48 號民事裁定移送本院行政訴訟庭,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適用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扣除起訴時繳納之1,000 元,尚應補繳1,000 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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