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06,簡,27,201803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7號
上 訴人即
原 告 張隆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等間確認公法債權存在事件,對於本院行政訴訟庭民國107年1月11日106年度簡字第2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下同)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銘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佳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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