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06,簡,29,201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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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9號
原 告 江明昌
上列原告因工程奬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逾期不補正及提出,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第2條、第3條之規定,應於起訴狀記載當事人【即記載原告、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

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內容及所附證據資料觀之,應以原處分機關即新竹縣五峰鄉公所為被告,並表明其代表人姓名江長彬(代理鄉長),原告起訴時誤將被告載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二、又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觀之,其中聲明第二項為課予義務之訴,爰併請原告陳報所欲請求被告作成工程獎金等給付之金額或數額,以為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及應徵多寡裁判費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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