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06,簡,30,201803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30號
原 告 黃玉昌
訴訟代理人 謝聰文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有關水土保持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本院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規定,應徵收新臺幣三千元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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