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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37號
原 告 劉純榜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
代 表 人 郭棋湧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等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下略)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南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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