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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前裕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1月22日本院行政訴
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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