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07,交,133,2018112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13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鄭永祥

抗告人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1月13日本院行政訴訟裁
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 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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