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07,交,164,20181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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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164號
原 告 鄭湘婷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林翠蓉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此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1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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