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07,交,45,2018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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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45號
原 告 賀仕捷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
局新竹區監理所民國 106年12月28日竹監新四字第51-E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⑵又依同法第105條、第57條之規定,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即記載原告、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原告起訴狀誤將北門派出所列為被告,查本件應以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為被告,並表明代表人姓名林翠蓉(所長),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新臺幣三百元,並補正被告名稱及其代表人,並於補正時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逾期不補繳補正及提出,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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