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07,交,77,201812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77號
原 告 黃文淵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林翠蓉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本院107年
度交字第77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概要欄記載「107 年3 月1 日竹監新四字第51-E00000000 號 」,應更正記載為「107 年3 月1 日竹監裁字第50-E00000000號」;
本院之判斷欄記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新埔派出所第EE0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應更正記載為「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縣警交字第E0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佳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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