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07,救,12,2019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唐芝貞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間就勞工保險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

、「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第10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

,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濟弱勢,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為無資力,准予法律扶助,目前實無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本件撤銷訴訟,聲請人有勝訴之望;

爰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之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有該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在卷可稽,且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工保險爭議事件,現已由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49號受理,亦有本院該案卷宗可考,且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是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開法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劉佳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