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07,簡,2,2018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不服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所
為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依司法院釋字第 755號意旨,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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