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0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間監獄行刑法等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下略)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南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