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 年度簡字第27號
原 告 郭卉芯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佳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