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事實概要:
- 貳、兩造聲明:
- 一、原告部分:
- (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二、被告部分:
- (一)原告之訴駁回。
-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參、兩造陳述:
- 一、原告部分:
- 二、被告部分:
- 肆、法院判斷:
- 一、查上開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新竹
- 二、按「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
- 三、經查,新竹市專勤隊人員於106年9月27日,在新竹市○○路
- 四、次查,雖原告否認有聘僱H君之情事,惟依證人即H君於新竹
- 五、從而,H君既係原告所「聘僱」,已如前述,則原處分認原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判決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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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30號
原 告 徐友柏
被 告 新竹市政府
代 表 人 林智堅
訴訟代理人 葉世國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勞動部中華民國 107年6月7日勞動法訴字第107000967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概要: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市專勤隊(下稱新竹市專勤隊)人員,於民國(下同)107年9月27日,在新竹市○○路0段000號,查獲許可失效之越南籍外國人HOANG VAN 0N(男、護照號碼:M0000000、中文姓名黃文穩、下稱 H君),因認原告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之情事,而移送被告機關處理。
經被告機關認原告違反同法第44條之規定,依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於107年3月26日以府勞就字第0000000000 號執行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15萬元。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勞動部107年6月7日勞動法訴字第1070009678 號訴願決定書駁回訴願,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貳、兩造聲明:
一、原告部分:
(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部分: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參、兩造陳述:
一、原告部分:被告所引 H君之筆錄記載與事實不相符,事實上原告已將經國路2段643號之冷氣冷媒管線全部工程,交予賴姓友人承包,原告何須花錢再請 H君協助裝冷氣冷媒工程,根本是專勤隊查察人員誤植亂做筆錄等語。
二、被告部分:1.原告訴訟理由表示本案並無提供勞務及產生對價關係存在之事實與意圖。
惟查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9月11日勞職外字第 0910205655號函釋,「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係指「自然人或法人」與外國人間雖無聘僱關係,但有未依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許可,即容許外國人停留於某處所為其從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之行為而言。
故原告同意H君於店內協助裝設冷氣等行為,已屬勞務提供。
2.原告表示專勤隊誤植亂做筆錄,工程由賴姓友人承包該工程,原告無須花錢再請 H君協助安裝冷氣冷媒管線工程。
惟可經由專勤隊詢問H君窺知,原告容留H君住宿及協助裝設冷氣冷媒管線,原告所述顯為推諉之詞,不足採信。
綜上所述,原告違法事實明確,請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肆、法院判斷:
一、查上開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新竹市專勤隊 106年10月18日移署中竹市勤字第1068457487號函、新竹縣政府107年3月26日府勞就字第1070039594號執行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裁處書、行政院勞動部107年6月7日勞動法訴字第1070009678號訴願決定書在卷可稽,應堪認為真。
是本件有爭執者,即在於原告有無非法容留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情事?
二、按「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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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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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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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規定者,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20萬元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43條、第48條第1項本文、第44條、第57條第1款及第6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與同法第44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區別,應依『非法雇主』與『外國人』間有否構成聘僱關係而定,如『非法雇主』與『外國人』間『有聘僱關係』者,則非該法第44條規定之範圍,而係違反該法第57條第1款之規定。
三、經查,新竹市專勤隊人員於106年9月27日,在新竹市○○路0段000號查獲之外國人 H君,係經許可至我國工作而至我國,其後因於106年3月29日離開工作地點,而於106年6月14遭撤銷工作許可等情,有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在卷可稽(見卷第65頁),是該人係屬工作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乙節,應可認定。
四、次查,雖原告否認有聘僱H君之情事,惟依證人即H君於新竹市專勤隊調查時所述:(問:本隊於106年9月27目下午15時20分許於新竹市○○市○○路0段000號內(工程名稱--鄭鈞平樓梯增建工程--((106)府工建字第183號)查獲你為行蹤不明外勞,是否正確?)正確;
(問:本隊於上址查獲你時,你正在從事何事?)我在該新竹市○○路0段000號(工程名稱--鄭鈞平樓梯增建工程--((106)府工建字第183號)店內工作,從事冷氣冷媒管線裝設的工作;
(問:指示指認照片,照片編號 9及10號,經你指認是否為僱用你的老闆徐友柏〈男,民國57年12月 3日,Z000000000,新竹市○區○○里00鄰○○路000巷 00號〉?你都如何稱呼徐友柏先生?徐友柏先生都如何稱呼你?)是的。
我都叫老闆為哥哥,他都叫我阿穩;
(問:你在上址新竹市○○路0段000號工作內容為何?)我在新竹市○○路0段000號店內從事屋內擦油漆及協助老闆徐友柏裝冷氣等工作;
(問:你都如何前往新竹市○○路0段000號店內非法工作?)我老闆提供我住的處所,安排我住在新竹市○○路0段000號店內3樓房間;
(問:你從何時開始在上址--新竹市○○路0段000號店內,從事屋內擦油漆及協助老闆裝冷氣等工作?)我從今年(西元2017年)9月20日開始在該新竹市○○路0段000號店內工作到今天,做了有7天的時間;
(問:你在上址--新竹市○○路0段000號店內非法工作時間為何?你工作前後是否需要簽到或打卡?你在上址從事擦油漆及協助老闆裝冷氣等工作的工資是多少?你如何支領工資?你工作至今,薪資都有領到嗎?)早上8點到下午17點,中午12點到下午13點休息1個小時,星六、日休息。
不用簽到及打卡。
老闆稱每天工資新臺幣1,300元。
每天工作結束就支領現金。
都有領到,只有今天工資新臺幣1,300元未領;
(問:你在上址新竹市○○路0段000號內〈工程名稱--鄭鈞平樓梯增建工((106)府工建自地183號〉店內非法工作,由何人指派你工作內答?)就是我告知貴隊圖9及圖10照片的臺灣人,徐友柏先生就是我的非法僱主。
是他指派我工作(見卷第53頁以下)等語,可知原告確有支付薪資予H君而僱用其工作之情事,可認H君與原告間存有聘僱關係存在,是原告確有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H君事實,應堪認定。
五、從而, H君既係原告所「聘僱」,已如前述,則原處分認原告係非法「容留」外國人 H君乙節,其適用法律顯有違誤,訴願決定未予糾正,而維持原處分,容有未合。
原告訴請撤銷時,雖未述及上開違誤,然原處分既有違誤情事,即應予以撤銷,由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述,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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