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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3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上列原告因違反監獄行刑法事件,不服法務部矯正署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劉佳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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