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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思猛
李明瑾
李鍵聲
李靜宜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稅務局間有關地價稅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規定,應徵收新臺幣三千元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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