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07,簡,44,2018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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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44號
原 告 王卉恩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訴訟類型,並據以遵期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7年11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固已具狀補正訴之聲明,惟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乙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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