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07,行執,27,2018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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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行執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空軍第二戰術戰鬥機聯隊

代 表 人 鄧恩憐
代 理 人 劉聖彥
陳麒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6條及第28條之2之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名義及相關證明文件,且應繳納執行費用,此為法定應具備之要件,若有欠缺而未能補正,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官柏融強制執行,未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7年11月15日以函命其於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該函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306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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