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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148號
原 告 甘畯瑋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⑴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⑵另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之規定,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即記載原告、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本件被告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其代表人姓名為林翠蓉(所長),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代表人有誤,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⑴補繳新臺幣三百元,⑵及補正被告代表人,
⑶並於補正時提出原處分文件,⑷與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逾期不補繳補正及提出,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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