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08,交,88,201907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88號
原 告 徐雅淇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林翠蓉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竹監苗字第54-JC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係於民國108年4月16日收受裁決書,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108年4月17日起,扣除在途期間4日,算至108年5月21日(星期二)即已屆滿。

原告遲至108年6月12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收文戳可按,已逾上開不變期間。

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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