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2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9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再字第24號受理後,認聲請人再審不合法,業經本院駁回在案,堪認聲請人本案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