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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4號
原 告 徐里杰
原 告 徐宦杰
原 告 徐昌志
原 告 徐勝雷
原 告 徐勝澧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間地價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佳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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