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08,簡,11,20191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1號
原 告 台灣多元家庭健康促進協會

代 表 人 張琬涓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代 表 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陳蓮秋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9年2月20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毓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劉佳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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