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08,簡,12,2019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2號
原 告 蔡皆興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
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七日內補繳補正提出,並提出補正後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逾期不補繳補正提出,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未繳納。

(二)另依同法第105條、第57條、第2條、第3條之規定,起訴狀除應記載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外,尚應記載⑴應為之聲明【記載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日期及字號及法院應為如何判決】;

⑵並附具訴願決定書,原告記載有缺漏,且未附具訴願決定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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