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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33號
原 告 海軍一六八艦隊
代 表 人 張獻瑞
訴訟代理人 陳湘菱
陳尚偉
蘇耿德
被 告 羅紹賢
黃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羅紹賢、黃雅惠之住所地分別為桃園市○○區○○路 0段000巷00弄000號、苗栗縣○○鄉○○村00鄰○○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參,依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項、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0條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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