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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洪顥仁即茄苳牧場
訴訟代理人 陳偉民律師
被 告 新竹市政府
代 表 人 林智堅
訴訟代理人 洪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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