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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117號
原 告 彭永彥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新竹縣政府警
察局竹東分局於民國109年5月8日所為之109竹縣東警分交裁字第00000號、第0158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新臺幣三百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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