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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123號
原 告 范光明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又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105條規定,起訴狀中應陳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等,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載明所欲聲請撤銷之裁決及請求撤銷之理由,且未提出裁決書,容有未洽,應予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第1項第10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新臺幣三百元,並補正正確之聲明、理由及裁決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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