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09,交,171,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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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171號
原 告 謝宗勳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⑴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⑵另依同法第105條、第57條之規定,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即記載原告、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並附具決定書】、起訴之聲明;
若本件被告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則其代表人姓名為黃萬益(所長),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機關名稱及所在地、其代表人及住居所等,且未記載應為之聲明(即應撤銷何處罰處分),並未附具被告機關裁決書,茲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①補繳新臺幣三百元,②補正被告機關名稱及所在地、代表人姓名及住居所、應為之聲明(即如起訴狀附表所示裁決均撤銷等),③並於補正時提出原處分文件(即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共22紙),④與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逾期不補繳補正及提出,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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