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09,交,237,202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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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237號
原 告 黃俊河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毓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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