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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240號
原 告 王宇偉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於民國109年12月9日所為之竹監新四字第51-E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又原告起訴狀⓵所載明被告名稱有誤(被告應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⓶漏未記載被告代表人(被告代表人姓名為黃萬益),⓷記載之收受裁決字號有疏漏(應為民國109年12月9日竹監新四字第51-E00000000號),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新臺幣三百元,並補正正確被告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裁決字號,並於補正時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逾期不補繳補正及提出,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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