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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3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
代 表 人 劉爾榮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李廷泓等二人間,請求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另依同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代表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起訴時,所提起訴狀末漏未由代表人劉爾榮簽名或蓋章,另所提委任狀上則漏未蓋原告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之章,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五日內補繳並補正,逾期不補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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