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9號
原 告 竹東鎮凱旋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姜成彧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縣長
訴訟代理人 蔡念錞
許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本院認為仍有認應行調查之處,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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