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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號
原 告 袁耀強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代 表 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彭翠香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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