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5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戰鬥支援大隊
代 表 人 董俊璋
訴訟代理人 呂原成(兼任送達代收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沈坊軒、沈文增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南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