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09,續收,69,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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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續收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邱豐光
代 理 人 王柏婷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VU CONG TRINH
(現在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收容所)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聲請續予收容,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收容期間:受收容人自民國109年2月27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五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二、不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因已具備相關旅行證件,無不能依規定執行之情形;

且受收容人在台灣有至親,有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難認非予繼續收容即難強制驅逐出國。

三、結論:續予收容之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6第1項規定,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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