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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承威實業有限公司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竹縣政府間有關就業服務法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又原告縱依前項繳費後,倘聲請有與停止執行要件不符之情形,仍應予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7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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