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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105號
原 告 甲○○○○○○○○○(即徐裕明)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3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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