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10,交,144,202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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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字第144號
原 告 陳雅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吳季娟
訴訟代理人 胡惠茹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竹監裁字第50-E30N3297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7日8時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沿新竹市東門園環右轉中正路行駛,行至該路段96巷口之有燈光號誌管制交岔路口(下稱系爭路口)時,經民眾攝影檢舉,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其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舉發,原告到案陳述後,經被告認原告確有該違規行為,而依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等規定,於110年6月21日以竹監裁字第50-E30N3297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元整,並記違規點數3點,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

(一)原告:1.原處分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陳述:

(一)原告部分:罰單上照片沒有清楚顯示車身及車牌,卻說本人無視號誌闖紅燈,試問本人闖紅燈違規證據在那?經由一次申訴,事後補寄有車牌照片,完全沒有紅綠燈,也不是派出所提供的違規路段,如何判定本人一定會經過此路?現在判定違規是以時間去認定嗎?如真是民眾檢舉是否能清楚提供車身經過此路而無視紅綠燈之影像證據,讓人心服口服,不然這樣一來一往的申訴,浪費大家時間,為人父母,被孩子問起,您違規了?造成不良示範,情何以堪,請幫忙洗刷誤會,現在只需要提供拍到闖紅燈號誌,有我車牌經過當下照片影片,同時顯示在同一張照片裡,被告提供第二張照片,並無紅綠燈號誌,如何證明我是綠燈通過才變紅燈?還是紅燈直闖?身為民眾,向機關申請違規證據,難道不是權利之一嗎等語

(二)被告部分:1.本案經第二分局110年7月7日竹市警二分五字第1100018063號函覆略以…三、經查旨揭車輛於違規單所載時、地,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柱立式號誌),於面對號誌顯示為圓形紅燈時,仍逕行超越停止線後穿越路口直行,其駕駛行為顯已違反上揭規定,復經重新審視民眾提供之檢舉影像畫面,其闖紅燈之違規駕駛行為實屬明確,本案依違反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規定予以舉發無訛等語。

2.經檢視本案採證影像,檢舉人行車紀錄器時間2020/12/07日08:00:24可見原告(畫面右1)騎乘淡藍色GOGORO第MPA-8561號機車,於行車紀錄器時間2020/12/07 08:00:30系爭路口號誌已由黃燈轉為紅燈,2020/12/07 08:00:37可見原告機車通過停止線,於系爭路口闖紅燈直行至影像結束。

綜上採證資料證明,原告違規行為屬實,依法舉發並無違誤。

綜上,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請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四、法院判斷:

(一)按「停止線為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



「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0條第1項前段、第206條第5款第1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有第53條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各記違規點數3點。」

,亦分別為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復以行為時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機車之駕駛人違反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應處罰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核此規定,係基於母法之授權而為訂定,且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附件所示統一裁罰基準表中有關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裁罰基準內容,並未牴觸母法,準此以觀,被告自得依此基準而為裁罰。

(二)查前揭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下列爭點外,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處分裁決書在卷可稽,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之爭點在於原告騎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有無「闖紅燈」之違規行為?

(三)經查,經本院依職權勘驗舉發光碟及Google地圖與街景圖後,其勘驗內容略為:1.畫面時間:2020/12/07,08:00:24-08:00:392.勘驗結果:日間無雨、視距良好,檢舉車輛右前方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藍色機車(下稱系爭車輛),檢舉車輛及其前方之數輛機車由圓環外側道路右轉進入新竹市中正路往市政府方向直行。

08:00:30時,前方兩側路邊的號誌燈轉為紅燈(即直式號誌燈最上面的燈亮起)。

08:00:37時,右側號誌燈係立於「摩斯漢堡」招牌旁,斯時仍為紅燈,右前方有巷道匯入,該路口地面繪有停止線及行人穿越道,系爭車輛於紅燈時穿越前開停止線及行人穿越道後繼續直行,畫面結束,有本院110年9月23日調查證據筆錄在卷可稽,是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在系爭路口號誌為紅燈的情況下,系爭機車仍超越停止線持續向前行駛,足認原告確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客觀違規事實至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於上揭時地騎乘系爭機車確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被告依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原告罰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本件訴訟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併予敘明。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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