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10,交,218,2022030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吳季娟
訴訟代理人 吳靜宜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惠鴻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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