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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242號
原 告 劉莊璧瑛(已歿)
承受訴訟人 劉耕瑋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吳季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劉耕瑋應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為行政訴訟法所準用,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劉莊璧瑛已於民國110年4月13日死亡,而劉耕瑋為原告之繼承人等節,此有本院查詢表、劉莊璧瑛戶籍資料卷可稽,是前揭繼承人劉耕瑋為原告之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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