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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25號
原 告 白宇瑄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黃萬益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年12月31日竹監新四字第51-E00000000號裁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此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2月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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