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52號
抗 告 人 蔡人傑
抗告人因與被抗告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有關交通裁決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本院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新臺幣300元裁判費,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