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SCDA,110,交,78,2021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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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78號
原 告 劉鴻勳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 、2 款、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起訴狀未填載被告之代表人,其起訴顯不合程式,應補正被告之代表人。

二、原告應遵期提出補正上開事項之合於程式之書狀正本及其繕本各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毓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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