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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李宏達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13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查本件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按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亦即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南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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