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曾文新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真善美管理委員會間聲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又本件依原告聲請狀所載,顯非屬公法上爭議事件,縱依本裁定補繳,亦有遭駁回之可能,故原告應自行斟酌是否補繳。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