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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司全字第1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綉忠
債 務 人 林礽權
上列當事人間未依限申報涉嫌逃漏贈與稅及裁處罰鍰等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15,735,326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15,735,326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15,735,326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有新臺幣15,735,326元之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現得請求其清償之事實,已據債權人提出債務人贈與稅核定通知書、核定稅款繳款書、罰鍰繳款書、裁處書及送達證書..等件為證,可認為已經釋明。
二、所舉假扣押之原因,謂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乙節,亦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芎林農會存摺存款帳戶資料查詢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單等證據已為相當之釋明,自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97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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