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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13號
原 告 梁嘉庭 現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假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本法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
撤銷假釋得聲明異議之案件,得於修正施行日(已於109年7月15日施行)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本法規定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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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對於…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經依本法提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2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監獄行刑法第134條第1項、第153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原告因不服法務部民國(下同)109年6月5日作成之撤銷假釋處分,於110年4月26日在苗栗分監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查原告原係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並於法務部○○○○○○○執行等情,有原告刑事聲明異議狀、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揆諸上開規定,其撤銷假釋處分事件,自應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管轄法院。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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