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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2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翁浚維 現於法務部○○○○○○○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假釋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110年度監簡字第2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監獄行刑法第136條準用同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但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如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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